摘要
资本机能乃是作品市场供给的中枢。著作人格权在著作财产权之外给作品的使用施加额外的控制。权利的碎片化影响作品的有效利用,进而影响作品的市场供给。著作人格权的专属性使权利的整合成本不可逾越。问题的彻底解决还需消解著作人格权的专属性。支撑专属性的公共利益和效率论据都无法令人信服。作品体现人格这个理由得到现行著作权法秩序的承认,因此,非专属性唯有建立在这种解释之上,即著作人格权其实是名誉的一种商业化利用,它旨在将创作者的声誉外部性内部化。可通过客观目的解释和民事规范类型的识别将上述见解引入实定法。著作人格权的专属性折射出的观念性路径依赖,需要通过改善决策者学习的制度创新来缓解。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7年第6期21-29,共9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