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题中之义,法治化必然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理性选择。不过,法治虽有其优势,但也难以避免作为一元社会的固有缺陷:自由主义法治则存在原理失效、空白和冲突等理论局限。文明秩序理论提出应当以一种建设性的批判态度审慎地步入法治,并从中国传统价值中发掘优秀的文化因素以超越法治。只有步入法治,"一带一路"倡议才能获得必然之力;唯有超越法治,其"共同发展"的原则也才能尽显至善之德。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7年第6期30-39,共10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西北政法大学"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