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面"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继续适用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政策并且没有设置时限,充分表明了国家为融资租赁公司降低税负,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态度,力争实现改在租赁、利在工商。但是在实际退税工作中,税负率计算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有关税负率计算中的分母是否含税以及新老售后回租合同是否含本金表述不严谨;二是公司兼营不同税率服务是否合并计算税负率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导致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失去了可操作性,给纳税人带来了潜在的税收风险。本文建议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细化"增值税实际税负"的计算,从而增加税法对实际业务的指引作用和减税效应。
出处
《中国总会计师》
2017年第12期132-133,共2页
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