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IPO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上一期我们分析了基于业绩连续、稳定的考虑,IPO申报前3年或者2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变化。除此以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作者 张瑜璟
出处 《中国石油和化工》 2018年第1期44-46,共3页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