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于美国的形象权和日本的商品化权,中国语境下,商品化法益所保护的是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标识付诸商业使用的利益。该利益应被纳入私权体系保护,但其又无法为现有法定权利或类型化法益所吸收,故商品化法益具有作为非类型化法益的正当性。反对商品化法益正当性的核心理由是,在商标注册中保护在先商品化法益会严重冲击商标法律秩序。然而,商品化法益正当性的证成,本就不应在商标法律体系内完成。事实上,商品化法益的保护条件和保护范围,与商品化法益客体商品来源区分功能的实现机制和覆盖范围相匹配,在商标注册中保护在先商品化法益并不至对商标法律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90-96,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