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经历了谨慎推行与大力推行两大阶段。根据试点期间我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及所处的强势地位,使其在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相较于其他社会主体具有较大优势。总结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及主要原因后,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以社会力量为主,国家力量为辅,从现实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一方面,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另一方面,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社会力量作为主力军。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17年第6期16-20,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编号:10YJC820134)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编号:FX1012)
江西理工大学博士启动基金(编号:jxxjbs1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