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通则》具有详细地"零售民总"与简要地"批发民分"的双重定位。"编纂民法典"是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延续第三次民法典起草"批发"改"零售"的最后阶段,由《依法治国决定》及时地实现了"零售"改"批发"的历史阶段转化。1997年的《刑法》修订实质上是"编纂刑法典",比照"编纂刑法典",编纂民法典行使的是《宪法》第62条第3项规定的"修改权"而非"制定权"。"两步走"编纂民法典的立法计划实质上是"两步批发"民法典,即第一步"先行批发"民法总则,第二步"后续批发"民法分则。《民法总则》兼具"批发"和"零售"的双重性质。《民法总则》的大部分条文是"批发"《民法典·总则编》,分为"确定批发"和"暂定批发"两类。《民法总则》的少数条文直接或者间接地"零售"了《民法典》分则各编规则,是及时应对政治决断、社会舆论和实践需要的立法反应。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68-82,共15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研究"(16JJD820015)
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项研究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核心价值观研究"(SCULAW0303)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