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赖于网络链接行为的助力,最终用户享受着精确获取信息之便捷,但不可否认的是著作权人的利益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侵害风险。在这一背景下,权利人试图通过排他权的设置,将网络链接行为所获取的收益纳入自身对价回流范围之内。但是此种制度设计可能破坏网络环境下由于"宽容性使用"现象的存在而自发产生的分化权利人不同权利诉求的功能,进而诱发"弱保护诉求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也可能导致扩大行政与刑事责任范围的现象发生。对此,应该在区分网络设链平台可能起到的"助长盗版行为泛滥"与"提供技术性便利"两种效果的基础上,针对前者将深度参与违法上传作品筛选,并从中获取利益的链接平台服务商拟制为"直接行为主体",追究其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而针对后者则宜依据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与损害竞争利益等"规制焦点"来处理合法上传作品的链接行为。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7-49,共13页
Ecupl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