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精准扶贫主要采取在政策法规中设置国家义务的方式推进,扶贫对象民生权利则较少得到体现。扶贫对象民生权利的阙如使原则化的政府职责失去启动机制,造成了以国家扶贫义务为本位的扶贫政策规范难以实施而被虚置。为化解此问题,应以精准扶贫对象民生权保障为逻辑起点,丰富民生权的内涵,实现国家义务向民生权利的转化。具体而言,扶贫立法规范应将其实施的助力点放置于扶贫对象"民生权"而非"国家义务",借助扶贫对象民生权利体系建构对接的国家扶贫义务体系,以扶贫对象民生权利的行使为国家扶贫义务履行的启动机制,使扶贫政策法规设置的国家扶贫义务得到履行,同时扶贫对象脱贫的内生动力也可被激活。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41-147,共7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资助项目:15ZDC03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项目:17AAFX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