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教育部通过第41号令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将正当程序原则的精神在条款中正式成文。但是,从以往的经验看来,很多程序性保障条款在我国高校的普及与适用中所达到的效果仍与这些条款的设计初衷有一定差距。美国的法院与高校在教育领域中有比较多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经验,这些经验中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研究方法与导师请求权的制度设置值得我国高校学习借鉴。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有助于我国高校将稀缺的程序性资源更好地分配给最需要的学生们,而导师请求权则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程序正义的过程转化为实质正义的结果。这些分析方法与制度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更好地实现正当程序原则条款的初衷与最终目的,将正当程序保障转化为个案中的实质正义。
出处
《教育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48-55,共8页
Education Research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