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认为,《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区分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即确定了“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结果区分原则”.该原则的法律效果为原因行为的效力影响物权变动结果,但物权变动结果不影响原因行为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实践中,如果合同标的未经行政审批而非法改建、重建的,有关部门则以房屋附有违法建筑为由限制交易,致房屋无法办理相关交易手续.根据“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结果区分原则”,买卖合同系房屋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房屋无法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处
《丝路视野》
2017年第36期88-88,共1页
The Silk Road 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