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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不能因为常规检查而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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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现行法律法规都对其做了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为此,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医务工作者须谨记这一项义务。本期这两则案例即是前车之鉴。
出处 《医师在线》 2018年第2期45-45,共1页 Journal of Doctors 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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