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的解法典化是指已经完成法典化的国家的民法典被为回应社会变迁而进行的特别立法所掏空而逐渐丧失其私法中心地位的现象。解法典化不同于反法典化,它并不否定法典化的价值,也不反对法典的编纂。通过法典重构将特别立法所确立的规则和价值理念整合进民法典之中,本身就是一场局部或整体的法典化运动。并非一切法典外私法规范的存在和增加都意味着解法典化,解法典化意义上的特别法仅指那些与民法典规范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上存在竞争性的法典外私法规范。从解法典化到再法典化,法典在局部或整体上实现了"范式转换"。再法典化无法终结解法典化现象,也不可能终结造成解法典化的特别立法。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该汲取各国应对解法典化的经验,通过适当地设置一般条款,利用其所具有的价值包容性、外接性和授予法官在个案中进行法律续造的权力的特征,使民法典同时获得面向过去的"守成"能力和面向未来的"拓新"能力,从而缓和法典稳定性和社会变迁之间的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