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先行保存登记存在行政事实行为、证据保全方式抑或行政强制措施三种观点,反映对其可诉性、合法性审查标准等分歧。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非属行政上的事实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依附性等特征,可诉性并不违反司法审查成熟原则。行政执法中证据先行保存登记具有必要性,但存在处罚和强制实施主体不一、合法性审查标准分歧以及羁束性期限的困境,为此可通过慎用和收集其他证据作为执法层面对策;明确将鉴定期间等排除在登记保存期间之外,将登记保存后的处理决定予以法定化、具体化是立法层面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