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认定的核心要件,所以备受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关注。为了澄清何为"不正当利益"司法界和理论界都作出了努力,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解释等,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是忽略了对于"不正当利益"的本质论证,所以"理越辩越不明",通过论证不难发现其本质就是"合法性"或"合理性"的缺失。在此基础上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认定难题也就迎刃而解,具体而言,地方性法规、党的方针政策、行业自治规范等不能纳入判断"不正当利益"的标准范畴。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98-102,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