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目前我国生态损害救济法律实践来看,环保组织主要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生态损害责任人的责任。在此过程中,环保组织常常混淆环境行政义务与环境民事责任,借助司法程序与审判机关一起替代环境监管部门进行环境执法。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顺序颠倒和环境司法权过度扩张。生态损害救济中,环保组织应当定位为"监管者的监督者",主要功能应当是监督环境监管部门履职和协助司法机关追责。环保组织回归原本的定位、发挥应有的功能,需要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明确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的界限。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105-109,120,共6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2016年度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生态损害行政救济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SKGH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