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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书写收条、借条行为的定性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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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5年2月,王某开办了A制鞋厂。同年5月,王某与张某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A厂转让给张某控制的B公司,转让费20万元。王某随即将A厂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搬至B公司,B公司对设备、车间进行了改造。合同签订后,张某未按约定支付王某转让费20万元,并联系王某到B公司会议室"谈判"。谈判过程中,张某、杨某、李某等6人关闭会议室门窗,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22期59-61,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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