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确理解"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认定斡旋型受贿罪的重点和难点。"因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在履职过程中,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联系等形成的交往关系。这类关系主要体现为合作关系,既可是日常的合作关系,也可是偶发的合作关系,合作关系为权力交换提供了客观基础。"因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虽无工作联系,但基于特定的职位,存在权力交换可能。诸如上下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影响等。斡旋受贿行为一般有三个重要特征:一是职权未及性,二是职务非制约性,三是权力交换性。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22期67-69,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