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人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在河道内采砂的行政许可之后,在未最终获得批准之前就提前开工进行大规模采砂作业,负有监管职责的管理人员认为采砂审批手续按常理会被批准,于是对采砂活动采取了放纵态度。后由于审批政策发生变化,采砂人无法获得行政许可。监管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核心问题是要计算出河道毁损经济损失的总量。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对案件定性问题以及损失计算方法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办案经验进行了总结。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24期3-7,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