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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中刑罚执行完毕时间点的界定——以前罪为故意和过失犯罪并罚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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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但是面对实践中变化多样的案件,比如前罪为故意与过失犯罪并罚时,如何计算刑罚完毕之日这一时间点,是否需剔除过失犯罪的刑期;由此延伸出在执行并罚决定刑期期间存在减刑的情况又如何去计算。因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实践中存在争议,处理结果不一。对此,本文从累犯、数罪并罚制度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应在累犯条文的框架内,剔除过失犯罪,只对故意犯罪进行评价,以单个故意犯罪的刑期作为长度,认定故意与过失犯罪一并进行执行,从而计算故意犯罪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点,期间如遇减刑对应减少未执行的刑期,如减刑时已经执行完毕,就不存在减刑了,然后再考虑犯后罪的时间是否在五年之内。
作者 宋兴辉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24期58-61,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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