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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有企业名义骗取钱财归个人使用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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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6年3月,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余某虚构该公司某餐厅对外出租的事实,以该公司名义与刘某签订餐厅租赁合同,利用其分管公司综合部的职务之便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章,同时收取刘某租赁保证金10万元,并出具收条。后余某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未上交公司,也未向公司说明。2016年6月,余某因个人负债太多而离开公司逃往外地。同年12月,余某被抓获到案,但对该款无力偿还。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24期78-78,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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