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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通知的变通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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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下称UCP500,文中涉及的有关条款均为该惯例条款)第14款(C)项授权开证行根据其自身独立判断来联系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并接受单据,即:由开证行对所接受单据的金额负责,并比照信用证有效条款行事。第14款(C)项还授权开证行在收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时,无需进一步提示交单人即可放单于开证申请人。然而,这项授权并未对第13款(b)所涉及的有关审单、接受或拒绝单据并相应通知交单人的这段时间进行相应后延。第14款(e)项指出:如果开证行未根据第14条操作,它'将无权宣称单证不符'。因此。
作者 颜四平
出处 《国际金融》 北大核心 2002年第9期52-54,共3页 International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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