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法体系中直接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用益物权,带有双重属性。现行法律多强调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但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要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需要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同时只有充分保障宅基地权利人在宅基地上各项权利的实现,才能彰显宅基地的财产性价值。因此,以此次改革为契机,突破现行法律框架,赋予宅基地使用权"类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并在法律层面上对宅基地上的权利予以基本规范化、体系化,使其权利内容趋于完善,方能充分体现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价值。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63-67,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烟台大学2017年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YDYB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