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组织法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都要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因而"本次"会议结束后主席团自然消失终止,召开"下次"会议时当然要重新选举主席团。而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表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一直存在的,并不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结束而消失终止。值得特别注意的是,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1期25-26,共2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