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第142条中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并且基本形成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解释规则,完善整合了以往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对于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定,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该条更像是各种解释要素的堆砌,并没有做到完善系统。在进行意思表示解释时,在照顾相对人的权益时,也应当顾及表意人。对于各个解释规则,在进行解释时要协调好他们之间的关系,使他们既做到相互检验,又能相互印证。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59-61,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