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以和谐司法、诉讼效率和利益平衡为其理念支柱。在刑事和解的模式上,我国立法确立的是一种司法模式,但在实践做法上却各有不同,从制度运行的规范性层面看,我国刑事和解模式的选择方向应是司法委托模式。刑事和解制度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完备的制度要素和健全的体系,在具体和解实践中需要进一步解决适用条件范围、和解程序的启动、适用阶段及效力等实体和程序问题。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91-93,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