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证明标准在刑事证明体系中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由于真相论长期统摄我国的证明标准域,导致客观真实作为刑事证明标准主要表述,导致理论上存在缺陷、忽视主观能动性、诉讼资源无用消耗。在刑事证明标准重塑时,需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相统一,客观与主观相统一,具体、明确和可操作性原则三项原则。此外,在具体构想时,可以分为"法律事实"为指导、引入"自由心证"、根据案件进行阶段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四个方面。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109-112,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