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 《民法总则》 通过以后, 对于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之完善, 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 调整了监护人资格适用范围、 并且通过扩展一定监护范围保障监护人的被监护自由. 但是, 现行的规范仍然存在监护监督制度不明确的问题. 据此, 笔者提出应当将相对人行为能力作为确定不同监护类型的依据、 彻底贯彻监护权与监督权相分离之机制以及完善监护监督机制等三方面建议.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第35期246-246,共1页
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Electronic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