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基本已形成了完善的多元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各解纷机制在实践中也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跟这些国家比较,我国并不欠缺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关键问题在于现有解纷机制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我国现有的、跟西方法治国家相类似的行政救济制度未能发挥预期功能,但土生土长的信访制度、调解制度却广泛地被用于解决行政纠纷。面对当前各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并存的格局,我国应当借鉴两大法系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经验,积极克服法律移植的水土不服,实现对本土解纷机制进行法治化改造。
出处
《改革与开放》
2018年第2期73-74,共2页
Reform & Open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