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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办业务,离柜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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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件:浙江省慈溪市秦女士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却给了秦女士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女士讨要额外的1600元遭拒.网传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女士告上法庭.秦女士却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评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概不负责”这种“简单粗暴”的声明显然并不符合这一法规.如今是一个科技时代,银行处处都是高清摄像头,完全可以有效界定交易的差错,给银行“离开柜台也负责”提供了机会.
出处 《国企管理》 2018年第1期18-18,共1页 China State-Owned Enterpris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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