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转基因食品所带来的潜在风险逐渐成为共识,基于受威胁法益的重大性及行政手段的无力,转基因食品的研发、生产、流通、售后等环节亟需刑法规制。我国台湾地区转基因食品犯罪"立法"起步较早,与"行政法规"衔接较为紧密,形成了以行政"刑法"为主干,以"刑法典"兜底的转基因食品犯罪规制模式,有力保障了公众健康及生态安全。大陆地区有必要依托现有的转基因食品行政法规,设置转基因食品类罪,重点将非法研发、拒不标示、拒不召回等行为纳入犯罪圈,走出转基因食品犯罪规制的第一步。
出处
《武陵学刊》
2018年第1期74-81,95,共9页
Journal of Wul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