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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议意见发文为主无需重复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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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法律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就可以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形式进行行文较为适宜,也是督促“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加大力度办理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有效措施。
作者
沈彦科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12期28-28,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关键词
审议意见
行文
“一府两院”
人大常委会
发文
法律规定
加大力度
分类号
D624.74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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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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