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规定,胎儿在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领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新规定不但有利于更加合理地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相应的民事实体法律制度,以及公证、诉讼等程序法律制度产生深刻影响。就公证而言,因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导致在继承公证、遗嘱公证、赠与公证以及侵权赔偿契约公证等事项中,需要全面审查和处理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鉴于民法总则刚开始实施,尚无实践经验可言,加之民法总则对胎儿保护的规定比较原则,对所涉公证事项究竟应当如何办理?需要进行探讨。本文仅从公证受理的应然性角度谈一点个人认识。
出处
《中国公证》
2017年第12期45-50,共6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