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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公证的可行性——从一起复杂的房屋公证申请谈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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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信用、担保的发展,预约合同成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并被在实践中广泛采用,其对经济交往的价值凸显。一些国家制定了预约合同规范,把预约合同视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立法上也采取在债编总则中规定预约的一般条款,效力扩及于所有的合同A。我国《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创设了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一定程度的填补了我国预约合同法律制度方面的不足,但面对为了锁定交易机会、保留证据、明确违约责任的合同公证申请,公证如何在法律规范不完整而实际需求越来越多时,充分发挥其作用呢?笔者尝试以一起房屋转让公证申请为例,对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办理中的可行性进行简单的规整,提出笔者的拙见:即在公证审查可确定缔约真意的情况下,通过公证释明预约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最终达到尊重意思自治,发挥公证制度价值的目的。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抛砖引玉,进而对办理房屋预约买卖公证开展有所帮助。
作者 张文娟
出处 《中国公证》 2017年第12期61-68,共8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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