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故意排斥"公共"性,减少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在公共资源交易的条件等方面大做文章,在交易方式上有意规避法律要求,以及在公共资源交易的对象选择环节进行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高发多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统一系统的顶层制度设计,为违法犯罪的出现创造了条件。惩防并举的权力制约机制尚未真正发挥作用。公共资源交易环节的单一治理模式还存在弊端,没有充分发挥协同治理的作用。解决这一问题应以长效机制构建为着力点,包括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深入推进惩防并举的腐败治理工作、形成协同治理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模式等。
出处
《理论观察》
2017年第12期124-126,共3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2015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法律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编号:2015SJB42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度科技项目:<资源型小城镇属地融合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6-R2-00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科技项目:<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资源型小城镇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与政策保障研究>(课题编号:2014ZD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