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者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举牌"义务,即违反大额持股披露规则及慢走规则进行股票交易,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在因违规"举牌"而引发的诉讼中,对相关股票买卖行为是否有效、违规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限制违规者的表决权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论证了违反大额持股披露及慢走规则买卖股票的行为并不构成无效,违规投资者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了改正义务后,其股东权利应依法不受限制。但侵犯了股票交易相对方、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违规者应当承担表决权受限制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出处
《理论观察》
2017年第12期130-132,共3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