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中国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技术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裁判过程大致为:先利用判例检索系统寻找判决先例作为基点,然后运用归纳推理确定先例的判决理由,运用类比推理比较先例与待决案件的相似性,最后运用演绎推理得出判决结果。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产生于辅助成文法统一适用的需要。在德国,多是通过查找法院的判例集中的引导词来识别判例,适用基本上并没有脱离演绎推理的论证方式。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在适用上既要比较案件事实,又设置有裁判要点,从而显现出与两大法系既有相同又有不同之处。指导性案例适用技术可以被模式化建构为四个阶段,即查找可参照适用的指导性案例、进行相似性判断、运用排除规则进行检验和适用裁判要点。
出处
《治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12-118,共7页
Governance Studies
基金
2015年度国家社会学科基金青年项目"德国判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5CFX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