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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出罪依据论——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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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醉驾不必一律入罪成为事实的情况下,将醉驾出罪的教义学依据主要有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限缩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以及根据"但书"的规定对抽象危险犯作实质解释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确立了将"但书"的规定和允许抽象危险犯反证作为醉驾出罪依据的基本构架。"但书"的规定的体系定位应为"行为论"而非"犯罪论",且不能作为独立的出罪标准。允许抽象危险犯反证,将导致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无法区分,从而使危险犯理论陷入困境的后果。
作者 杨柳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51-59,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3AFX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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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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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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