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做了进一步修订),其中规定,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并购重组中,应披露重组完成后三年内的利润预测,如果无法实现预测,则需要由交易对手方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此后,在上市公司的并购交易中,资产出售方股东对标的资产进行业绩承诺成为普遍情况,特别是在收购大股东资产时,业绩承诺更是交易方案的“标配”。按照监管的初衷,业绩承诺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同时对大股东形成制约,防止其在出售资产时虚增标的资产的估值,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大股东的各种套利之举。那么,美国资本市场是如何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大股东资产这样的关联交易呢?本文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案例参考。
出处
《新财富》
2018年第2期64-73,共10页
New Fort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