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论文提要:《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现有法律对民事审判中如何适用习惯,习惯的识别、审查、认证标准均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做法不一。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对《民法总则》第十条进行解读,通过对民事审判实践中的个案进行分析,面对现实困境,提出民事审判中如何识别习惯及适用习惯的方法。本文采用以某自治州苗族习惯为视角,通过对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提出法律规定与民事审判实践脱节,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习惯不敢用、不愿用、不知如何用,有的用、有的不用、有的滥用的情况。针对这些困境,提出首先要对习惯进行识别。识别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习惯的提出,二是习惯的审查,三是习惯的认证。最后在习惯识别基础上,提出在民事审判中运用经验法则,通过习惯来认定或者推定案件事实;合理解释习惯,规范权益表达,形成裁判理由;解释民法基本原则,形成裁判论证。
出处
《特区法坛》
2017年第12期50-55,共6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