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农业类龙头企业等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采用政策为主的形式给予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应的扶持,且在政策层面,从经济行为学的角度对其主体内涵进行了一定的阐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应具有相应的法律主体地位,但从法律层面来看,未有法律对其主体地位进行清晰的定位,导致其身份尴尬,无法真正的以法律主体身份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其市场竞争权益,法律救济渠道缺位。改变政策导向性监管模式向法律规范模式是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应有理念,基于此,在路径选择上,应重点从其法律内涵和外延的界定、用工方式区分、税收偏颇、自律管理等方面展开。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82-89,共8页
Rural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