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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市立法保护徽州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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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新华社2017年12月22日报道,日前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实行古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古民居所有权或使用权可合法流转.实行古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要与古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其中,国有古建筑,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使用人不明确的,古建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是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古建筑,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古民居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出处 《人民政坛》 2018年第1期4-4,共1页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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