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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法律的理性——从韦伯的“中国法”问题说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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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引起了西方汉学界和东方法学界的关注。他运用"理想类型"的方法对法律进行类型化比较研究,将中国传统法律定性为"实质非理性",引起了不少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定性是其囿于史料的误读,还是基于"欧洲中心主义"故意为之,对此问题的研究学界各抒己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韦伯对形式理性的法律做了明确的界定,而对实质理性法律的界定模糊不清;另一方面是韦伯在不同语境中使用"理性"一词时,存在着不同的解读。就上述问题,有必要基于韦伯的"理性化"思想,从韦伯的"中国法"问题出发,分析"理性"在中国文化语境中的内涵,检视中国传统法律的理性及其限度,从而更深刻地理解和反思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
作者 张辉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94-99,共6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韦伯与中国文化研究"(14ASH002)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4

  • 1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153.
  • 2玛丽安妮·韦伯.马克斯·韦伯传[M].阎克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397.
  • 3翟本瑞.历史认识与类型学分[M].台北:巨流出版社,1989:64.
  • 4马克斯·韦伯.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M].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314-318.

共引文献6

同被引文献21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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