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竞争监管机构与航运经营者之间围绕着海运业反竞争行为的博弈由来已久。航运经营者希望维持运价协同、运力控制等限制竞争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欧盟竞争监管机构与法院却对航运经营者的反竞争行为严格规制。即使在欧盟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整体豁免之前,欧盟司法实践就体现出严格解释反垄断整体豁免、限缩班轮公会法律范畴、禁止其他形式国际航运组织享有豁免、禁止多式联运内陆区段享有豁免的态度。欧盟在司法实践中还通过规制国际航运组织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禁止限制成员缔结独立服务合同、对航运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交换协议和货物代理人报酬协同协议持较为宽容态度等做法,防止其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4-10,共7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5CFX06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2016T90355)
华东政法大学校级课题(HZK1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