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结的优势在于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便利,但理论上的错误价值预设和实践中的运行不畅问题一直为人们所诟病。对已有研究进行梳理,认为实践运行的主要障碍可归纳为"送达难"、"适用僵化",导致本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被排除在外,进而影响"便利当事人诉讼"单一价值目标的实现。为解决前述实践障碍,对"公告送达"及"合意选择"分别进行规则细化,以此拓展小额诉讼的适用空间:首先,不应当然排除公告送达的适用,而应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程序消极适用的原则性规定;其次,应增加"合意选择"的具体规范适用,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加强其程序主体地位。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37-42,共6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