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合同理论影响下的公司法主要围绕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关系展开,进而陷入如何确定强行规范与任意规范之边界的争论。公司法在填补公司合同"缝隙"过程中容易导致过度填补及"缝隙"识别困难等问题,而这种"填空"功能的定位助长了当事人对默认规则的依赖,形式上强调的公司自治也可能引致公权的隐性管制。当代公司法不能单纯以被动填补缝隙为目的,而需在公司基本框架、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机关设置等关键制度领域引入主动提供多重选项的模式。以"选择"功能代偿"填空"功能的策略需充分考虑公司实践的不同可能性,提升机制形成过程中当事人的参与度,由此促使公司自治从形式走向实质。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38-149,共12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创新团队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