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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可弥补转移登记的瑕疵——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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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本文以一则案例出发,提出追认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可弥补转移登记的瑕疵,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作者 刘守君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8年第4期39-42,共4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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