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然而对于责任保险,其一方面包括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事件,另一方面涉及到对第三者的赔偿事件,因此在如何界定保险事故和责任保险诉讼时效何时起算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结合两个案例及其法院判决对责任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应当将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确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行赔偿义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赔偿的诉讼时效的法定中断事由,督促被保险人及时自行赔偿或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兼顾各方利益。
出处
《知识经济》
2018年第3期70-7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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