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至民国时期,随着清水江少数民族地区林业经济的兴起及大量契约的订立,纠纷的出现亦不可避免。当地居民对于纠纷的处理,除采用民间文书的方式进行和解与调解外,诉讼亦是纠纷解决的最主要形式。清水江诉讼文书,包括"诉状""续禀稿""判决书""甘结状"四种类型,在诉讼过程中起着各自的作用。而在地土买卖、林木贸易过程中,亦形成了一些有助于纠纷解决的交易习惯为当地居民所长期遵循,如"先买者得其业""木材兑价惯例""买主不清卖主理落"等,对当地交易秩序的维护,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出处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6期22-27,共6页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重大招标课题"西南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的文献采集
研究与利用"(16ZDA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