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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的判断及商标正当使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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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点】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且认定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应给予其范围越宽,强度越大的保护。对于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给予与其知名度相适应的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说明或描述性标识使用时,应当按照商业惯例以适当方式予以标注,其显著程度不能超过其自己的商标及其他标注,不能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界限。
作者 陈燕萍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88-92,共5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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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1

  • 1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嘉知初字第86号.
  •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知终字第32号、第33号、第42号.
  •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39号.
  •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124号.
  • 5一审案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226号.
  • 6二审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三终字第83号.
  • 7一审案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139号.
  • 8二审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知终字第150号.
  • 9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知初字第1号.
  • 1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知终字第42号.,.

共引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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